通常来说,医方的医疗行为若存在过失,便需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即所谓的“
过错责任”原则。然而,在某些特定或特别的情境下,法律要求适用更为严格的“
过错推定责任”。依据我们国家相应的法律条文和医学规定,当医方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时,将被视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特殊情况:首先,如果医方在从事诊疗活动中违反了任何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乃至其他与诊疗规范相关的文件;其次,如果医方有意隐瞒、拒绝提交与当前医疗争议
纠纷有关的
病历资料;第三,如果医方擅自销毁、丢失、
伪造或篡改与当前医疗争议纠纷相关的病历资料。当出现以上任一种情况,都将依法推定为医方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
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