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没有
债务关系则无法进行
抵押。自始至终,抵押的设立目的都是为了为债务提供可靠而有效的
担保,如果没有
债权债务的存在,那么抵押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因此无法办理抵押手续。在此,
承包是指
抵押人与
债权人通过明确条款和约定,以书面协议形式确认的行为,并不要求
抵押物发生实际的移交或变更占有情况,而是用该等物品作为对债权的有效担保。《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