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社会
劳动法律规范下,各个雇佣单位与
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关系皆为劳动合约关系,已不再存在所谓“正式员工”与“
临时工”之区别定义。对于各雇主而言,均负有义务与旗下每名劳动者订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司。当劳动者产生离职意向时,仅需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向所在用人单位劳资人事部门提交
辞职申请详尽书函,无需事先征求用人单位的认可。在此之后,劳动者仍需按期完成三十个工作日的工作任务,待到第三十一日方可中断原本岗位上的工作,并拥有权利向雇主提出办理
离职手续的请求。作为雇主的一方,亦应积极配合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务必一次性支付全部
工资款项,向其提供明确无误的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若雇主未能履行此项规定,则将被视为违反现行的劳动法律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