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建筑工程纠纷处理时,其基本的解决途径可归纳为以下几种形式:首先,为和解。此时则是由产生争议的各方
当事人自行协商并寻求能够达成和解以解决纷争;其次,我们可以选择调解。若双方无法通过自我协调解决矛盾时,即可邀请第三方的力量参与进来协助调解进而化解
纠纷;再者,便是
仲裁。在这种情况下,若是明确签署了相关仲裁协议的话,便可以依据此协议所约定的原则去
申请仲裁来解决纠纷;最后需注意的是,若前述之三种途径均未起到成效,或面临以上诸种方式皆不愿采纳的困境时,那么我们便有权利选择向法院提交
诉讼请求,以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
仲裁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
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
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