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探望权问题时,
当事人有权选择单独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并且法院也必须经依法审理后决定是否予以受理。此处所称的“探望权”主要是指在
夫妻双方离婚之后,那些没有被直接
抚养的未成年子女之父或母一方所拥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联系、会面、友好交往以及短期内共同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倘若在
离婚协议中未能对探望权的行使达成具体共识,抑或是在
离婚手续完成后,另一方未肯积极主动地履行探望义务,那么该方则有权依法启动
司法程序,寻求法律救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