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段婚姻关系中,如果有一方希望结束这段关系而提出
离婚,然而另一方却选择消失不见,并不意味着无法顺利完成
离婚手续。对于此种情况,有意离婚的一方可以按照以下路径制定离婚计划:首先,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交
离婚诉讼请求;其次,若妻子或丈夫突然失去联系,下落不明,另一方则有权向人民法庭
申请离婚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法庭并不会因
当事人不存在而取消处理案件,而是会依法作出裁决。在人民法院受理此类离婚诉讼后,法院将会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发送
诉讼文件,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确保原告能够及时收到信息。相隔2个月的
公告期之后,即便对方没有明确收到相关通知,也同样被视为已送达。此外,对于那些下落不明满2年的人士,其配偶能够依据法律规定正式申请宣告此人失踪,同时请求法庭支持离婚请求。通常,此类情形下的法院判决极大概率会批准离婚请求。再者,当一方下落不明的时间达到4年时,另一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正式向法庭申请宣布其已经死亡,然后由法庭宣布这一事实。自宣告之日起,该夫妇之间的婚姻关系即自动解除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