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第二次
离婚诉讼时,并不意味着能立刻得到判定
离婚。实际上,只有在经过法院深入的审慎考虑并确认夫妻情感已经严重破裂之后,才可能作出立即的离婚判决。这是因为法院唯一将其作为考量因素的就是夫妻间的情感状况是否已经不可挽回地破裂。在此基础上,如果
当事人之间出现了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被视为符合夫妻情感破裂的标准:(1)持续或反复的
重婚行为,以及与第三者保持长期稳定的
同居关系;(2)对配偶或其他
家庭成员施以
家庭暴力,或者采取长期恶意对待和抛弃的方式来损害他们的权益;(3)存在着赌博、吸毒等恶劣习惯,并且多次教育仍拒绝改正;(4)由于情感矛盾而使得双方彻底
分居长达两年以上;(5)除上述几种情况之外,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情感破裂无法继续维系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