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两类
犯罪在其特性上存在显著差异表现为:首先,两者所侵害的客体与犯罪对象各不相同。
挪用资金罪所涉及的核心问题在于侵犯了公司、企业或其它社会组织的资金
使用权,而犯罪所指向的对象则是从这些组织处借走的资金,具体包括国有或是集体所有者的基金,同时亦包含个体私有以及境外投资者所有之资金。然而,
挪用公款罪则是对公共资源的使用权与国家公权机构的权威性、正常运作等方面进行侵害,既包括对
财产权益的侵占,更兼具严重的
玩忽职守违法行为。其次,犯罪实施者的身份构成亦有所不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主体面向的主要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员工,但并不涵盖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主体必须具备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其中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从事公务的职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内履行公务的人员;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委派至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任职的人员,以及其它依照相关
法规规定承担各项公务职责的人员。《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