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机构将遵循对子女最为有利的原则作出裁决。对于年龄在两周岁及更大的未成年子女而言,无论父亲还是母亲都希望子女能够与其共同生活。在此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他/她可以得到优先考虑:首先,已经实施了绝育手术或是因为其他不可克服的原因而失去生育能力;其次,未成年子女已经长期跟随他/她生活,但是由于改变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显着不良影响;再者,父母双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却还有其他子女需要照顾;另外,子女若是与已经与其一同生活的一方生活在一起,有利于他们的成长,但如果另一方长期患有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以及出现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状况,那么这样的子女就不适宜与其再共同生活。《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
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