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残疾级别评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级伤残者代表日常生活无法自行料理,完全依赖他人协助,例如深度瘫痪等情况;二级
伤残则指无法胜任正常工作,仅能在舒适的床榻或椅凳上稍作活动;
三级伤残解释为无法独立生活,仅限室内范围内活动;四级伤残代表,活动范围仅限于自身居住社区内;
五级伤残意味着部分日常生活能够自主完成;
六级伤残则为无法继续原有职业岗位的工作;
七级伤残意指具备短暂活动能力,但长时间的运动将会面临限制,也即与受伤前相比,工作期限需大幅缩短;
八级伤残表现为日常活动存在轻度限制;而
九级伤残则表示工作学习能力呈现显著下滑势头;最后,轻微的
十级伤残则是生活社交中的少量环节受到影响。《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
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
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并
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