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继承人以下所述之行为足以证明其于
被继承人逝世后有遗弃行为,则可据此认定其丧失对遗产的
继承权利:首先是继承人蓄意实施故意杀人等行为,不论杀手是否得手,均应予以确认并剥夺其对遗产的继承权益;其次是在争夺遗产过程中,为获得更多财富而非法杀戮其他继承人的行为,无论成功与否,皆视作继承人为了
继承财产而故意实施
暴力,此情况下同样应当剥夺其对遗产的继承权;最后一种情形,即继承人虚构
遗嘱内容、
伪造或销毁遗嘱以损害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经济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倘若
情节严重,继承权益也同样应当予以剥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