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夫妻任何一方可向人
民法院提出分割
共同财产的诉求:(1)其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出卖、损毁以及浪费
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甚至
伪造存在于双方之间的
共同债务,造成了对
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极深重的侵害。所谓“隐匿”,指的是将财产秘密地隐藏起来,不被他人察觉,使得另一方无法得知该财产的实际位置,进而无法去掌握和监管。“转移”则是指在未经对方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财产转移至别处,或者擅自提取资金并转移至其他帐户,导致另一方无法掌控。“出卖”是指将财产以低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而“损毁”则指通过砸击、拆解、涂抹等方式彻底改变原有物件外观,致使其原有使用价值与价值丧失或者减少。“挥霍”,则是指无节制的或者超过正常消费水平的浪费。最后,“伪造
债务”是指虚构
虚假的债务凭据,例如合同、
欠条等等,从而借此机会独占原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2)在一方处于法定
抚养义务之下的亲属罹患重症或急需医疗救治,然而另一方却拒绝为此支付所需的医药费。在此情形下,
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分割的财产既可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也可以是所有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义务的人患
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