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前,由父母为子女购
买房产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应视作是子女配偶的
个人财产范畴。然而,如果在此过程中,父母亲明示了此项购置行为的实际归属对象为子女夫妇二人,那么同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房产便应当被认定为子女夫妇的
共有财产。总的来看,在任何婚姻关系中,任何一方
当事人在
结婚前所累积获取的经济利益,均可归类为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更为细致的分类如下:首先,对于任何因付出个人努力而获得的经济收益,只要这些来源于婚前,就应当被视为个人财产。这一条目所涵盖的信息包括,婚前个人集中投入工作而在婚后获得的相应回报。其次,无论是通过
继承或是接受转赠的方式获取的财产,只要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且没有特别声明该财产仅为某一位
继承人所有,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内,都应当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在很多案例中,虽然在婚前已经取得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
财产权利,但是却要等到婚后才能真正控制和享有这些财产。除上述内容之外,其他形式的合法收入,无论其产生时间点,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也都应当被视为个人财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
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