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行政诉讼中,
起诉期限的设置乃是由相关法律明文规定。
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即是指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它具有合法权益的团体,对于
行政机关发布的具体
行政行为持有异议,依法向各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相关诉状经法院核收从而得以启动审理程序所应遵循的法定时间限制。
因此,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仅是法律设立的一项
起诉必需条件,更为核心的是它所要解决的根本性问题在于特定的行政诉讼是否能够顺利地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的阶段。《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