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之下,主动前往司法机构进行
自首将会获得一定程度的
刑事宽恕待遇。
在此过程中,如果
行为人所涉及的罪责较轻微,甚至可能直接免于
刑事责任。
所谓自首,通指在
犯罪之后
主动投案,并且向公安、司法检察机关,以及其它相关部门如实地交代自身
犯罪事实的行为。
在我国现行的《
刑法》
法规中,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款的规定,罪犯在犯罪之后能够主动自愿的投案就案,同时详细坦白交代自己犯下之罪行,即可称之为自首。
针对此类自首的犯人,法律制度会给予他们从轻或者减轻
刑罚的宽大处理。
具体的,对于那些罪行较轻微者,他们可能因此得以摆脱刑罚制裁;
而对于
犯罪情节比较严峻但仍然主动自首的罪犯,则可能得到适当的
减刑惩罚。
同时,若被
执法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是正在服刑的罪犯能够如实陈述司法机构尚且未知晓的其本人其他罪行,这也可以等同于自首。
虽然,这些犯罪嫌疑人并不具备前面两种情况所属的自首资格,但是只要他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样有可能获得从轻的判决;
如果他们因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给社会带来了非常不利的影响,法律也会给予他们一定程度的
减轻处罚。《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