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欲挑战
离婚之诉,
分居并非必备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基于
感情破裂这一核心判断来裁定是否应准予
双方离婚。若婚姻关系之中的一方提出了离婚请求,则其可选择通过相关组织进行调解协商,或径自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交
诉讼申请。在人民法院对
离婚诉讼进行审理时,有义务首先尝试进行调解工作;若经调解发现感情已然破碎、无法挽回,则应当判决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