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纠纷中,关于争夺儿童
抚养权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努力和争取:首先,需向裁判机关提交确凿的
证据来证明孩子年龄;其次,应当明确列举自身健康的状况,并确保没有传染性或其他可能影响子女健康的疾病;然后,提供自己已经实施过绝育手术或者由于其他缘故而失去生育能力的明确证据;接下来,强调子女从小就跟随自己共同生活的经历,以此来展示改变现有生活环境将对子女的健康发展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再者,准备充分证据证明对方不具备
抚养子女的条件;最后,着重强调自身经济条件相比对方具有更多优势。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
离婚案件中,对于不满两岁的幼儿,应遵循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规定;如果孩子年
满二岁但父母仍无法就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则由
司法审判机构依据双方法律实体、按照维护子女最大利益的原则作出裁决;当子女年满八岁之后,应当尊重他们的个人意志表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