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借据便足以使您获得
胜诉,但尤为妥当的做法是在发
起诉讼之际,还需附上对方确认收到款项或提供银行账户交易流水以证实与之之间存在资金流动的书面凭据。这些佐证材料与借款凭证相互附和,能为庭审提供更为有力的证明力,从而加大您胜诉的机会。同时,如此举措也是为了预先防止被告针对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质疑而导致法院裁决拒绝接受上诉请求,以此来确保您得到公正、有效的法律保护。《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
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
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