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要约是通过信函或电报的形式进行表达,那么承诺期限应从信函中所注明确切日期或电报发送开始计算。若信函并没有注明确切日期,则应从该封信件被邮局投入邮箱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对于通过电话、传真等快捷通信手段做出的要约,其承诺期限应自要约送达至受要约人手中之时起算。《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