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下,
被执行人将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有效期定为两年:(1)采用
伪造证据、实施
暴力、威胁等手段来阻碍和反抗执行义务的;(2)通过虚构
诉讼案情、操控仲裁判决结果,或者隐瞒、
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义务的;(3)违反了财产申报制度规定的相关要求的;(4)违反限高消费令,未能恪守的;(5)没有合理理由,却拒绝履行具有
法律效力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对于那些通过采取暴力、威胁等极端手段来恶化执行环境,行为极其恶劣者,或者存在多种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其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效期可相应地延长一到三年。《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
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