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遗失物,是指
由他人丢失的动产财物。然而,这并非无主物或由于他人的
侵权行为而失去的物体,仅限于所有人因疏忽大意而不慎丢失的动产。此外,除了所有人之外,若合法占有该物品的占有人,也因自身疏忽导致失去了所持有的物品,那么这类物体同样被认定为遗失物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无主物是指没有确定所有者身份或者虽然存在所有者但始终未知晓真实身份的物,像是被随意丢弃的物品之类。在无主物之中,需要我们辨别清楚的是,这些物体尽管没有所有者身份的明确指向,但并不等同于实际
诉讼中的争议对象。对于无主物的
处理方式,当现行法律没有对此做出特殊规定时,按照先占原则便可获取所有权;然而,如果法律设定了特殊规定,则应遵循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例如,法律规定,无人认领的
埋藏物和隐藏物均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
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