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宜进行调停解决的
医疗纠纷类型包括但不止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当医疗纠纷中患者提出的索赔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一万元时;第二,当医患双方均有意愿自愿向相关部门提交调解申请之时;第三,在
法定继承时效期限内未予
诉讼解决;第四,相关
当事人与其所面临的医疗纠纷具有直接而重大的利益关联;第五,具备具体且详细的调解请求、有所根据的事实陈述以及令人信服的辩护理由。然而,以下几种情形则被视为不宜采用调解方式予以解除的医疗纠纷:首先,当任何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之时;其次,根据法律、
法规之规定,仅能够由特定权力机构负责
管辖、处理的事项,亦或是那些并不适于通过
人民调解方式加以解决的问题;再者,如果相关事情已被人
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
行政部门依法受理或者正在正处处理过程之中。《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
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
纠纷有关的
病历资料;
(三)遗失、
伪造、篡改或者
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
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
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