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判定夫妻是否真的处于
分居状态,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夫妻彼此分居的根本原因应为感情不合;如若因工作原因或其它因素导致双亲另觅住所、难以同处的情况,不能被视为严格意义上的分居。其次,夫妇俩虽然未实际分隔两地生活,但对于婚姻中的各项义务均不履行,这种情形也可视为较为典型的分居现象。值得注意的是,若双方并未实际分居,即便彼此间的义务并未得到履行,亦无法轻易地被认定为“分居”。而一旦这类“分居”现象持续达到两年,法院若以此作为
诉讼离婚依据,原则上都应作出准许
离婚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