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情以及并无恶意的条件下产生了刮擦事件,并且当车辆驾驶人贸然地离开现场时,并不构成被视为
交通肇事逃逸的行径。
此处需要明确的是,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
发生交通事故之即,车辆驾驶人员没有经过正当程序,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得由
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法律责任无法明确界定,其主要目的旨在逃避、推卸自身所承担的责任的
违法行为。
依据相关规定,以下八种情形被认定为确实存在交通肇事逃逸现象:
1.明明已经意识到发生交通事故,却还是自行驾车或者舍弃车辆脱离事故现场;
2.交通事故
当事人自认为自身并
无责任,于是驱车离开事故现场;
3.涉及酒后驾驶和无驾证等情节可疑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
报警之后,没有按照要求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而是选择弃车离开事故现场,随后又返回;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但是在
报案后,未做交代便擅
自离开医院;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然而给受伤人员或者
家属留下错误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
个人信息后随即离开医院;
6.在接受调查过程中,
交通事故责任人选择逃跑;
7.交通事故
责任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但有确凿
证据证明他们应该清楚事故的事实真相;
8.尽管双方已经经过协商努力,仍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是在尚未协商妥当时支付的
赔偿费用远远低于实际损失,此时,交通事故责任人没有留下真实的联系方式,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其强行离开现场。
值得注意的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必要步骤应当为:
1.尽快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告这起事故;
2.交通管理部门将会立即派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3.交通管理部门将会随着时间推进,制作出一份全面详细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
4.交通管理部门会对事故
责任方进行相应的
行政处罚;
5.最后,交通管理部门会组织有关方面对
损害赔偿事宜进行调解。《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项,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
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