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与
借条两者皆受到相关法律
法规的保护,其主要差别在于以下几点:首先,形成原因各异。借条的诞生通常源于特定
借贷关系的存在;然而,欠条的生成则远较之更为宽泛,它既可能因借款事项而生,也可能因购销交易、提供劳务服务、企业经营管理等其它各种事务所导致的款项
拖欠行为而衍生。其次,
诉讼时效之别。对于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作为
债权人的出借方可根据需要随时要求
债务人偿还
债务,自权利人正式主张权益时起算诉讼时效,且借条之
法律效力有效期最长达二十年。至于那些缺乏规定具体履行期限的欠条,同样适用此类规则,自欠条签署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法律赋权债权人应于欠条出具之日起三年内通过
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