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铺交房延误时是否有权要求
退款这个问题,取决于具体的情况:首先,如果商铺未能按期交付是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所致,或是
购房者
收房之后发现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确实存在问题且这种问题对其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困扰,或者经过验证,开发商在
签订合同时,已将该房屋出售给出价更高的第三方客户或者擅自将其
抵押给了他人。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形中,购买者都享有要求
退房的权利。也就是说,当能够证明卖方存在
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可
解除合同的行为时,建议您遵循法律程序并提出解约要求,这时解除合约并不需要您承担
违约责任。然而,如果购买者仅仅是对于购
买商铺产生了悔意而并非因为其他特定原因导致的无法接受,那么要求退货就变得相当困难。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若您没有充足的理由而选择自愿放弃某份房产
销售合同,将被视为
违约行为,此时您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