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行为的
处罚原则为,依法可对肇事者实施行政罚款以及
拘留等措施,具体的定性和
量刑标准将由当地警方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定确认。关于无证驾驶行为的处理细则包括:(1)
机动车驾驶员若故意将
机动车辆交给尚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已被
吊销、
暂扣的人员操控,则将被视作
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有权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且还会面临交通管理部门的通报批评和扣除机动车驾驶证的严厉处罚;(2)对于那些在没有合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证件被吊销或暂扣期间仍擅自
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以及故意将机动车交给尚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暂扣人员操控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此类严重
违规行为作出200元至2000元不等的行政罚款,同时给予警方向公众发布通告,并就此问题作出15日拘留的严厉处罚;(3)对于那些无法出示合法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不论其在行车过程中是否存在任何违法行为,都必须立即停止驾驶该辆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该辆机动车,并通知驾驶员尽快提供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
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
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
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