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有可能出现婚姻被依法撤销的情况。
若因受到外界压力或强制性的逼迫,导致
当事人在不自愿的情况下和某人缔结了婚约,那么受
胁迫的一方就有权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裁决解除这桩婚姻。
这里所提到的“胁迫”,则是指以非法的形式,即通过对他人造成严
重伤害或损毁其财物等手段,进而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安全,以此来让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然后被迫接受这种婚姻关系的行为。
此外,如果有一方在婚前已经患有某种
重大疾病,但却故意隐瞒真相,未能如实告知自己的伴侣,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也可以同样通过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解除这段不可靠的婚姻关系。
当婚姻被依法撤销之后,即表示自设立之日起便无效力,已建立的关系也将自动终止并
恢复原状,无过错的那一方有权提出要求进行
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的相关诉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
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
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
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