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国的
行政处罚体系中,
行政拘留乃是一种具有针对性和约束力的行为
担保措施之一。该种行为方式主要适用于违反各项行政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者,旨在对其直接涉及到身体自由权的限制进行法律救济。另外需要强调的是,除行政拘留外,还包括具有惩戒性质的罚款以及建议性质的
警告等不同形式的行政处罚。
首先,关于
处罚权的归属问题,我们清楚地认识到行政拘留的处罚权,并不仅仅局限于公安机关。但是,相较于其他
行政机关而言,现阶段仅限于公安机关才有权利行使这一权力,并有权作出行政拘留之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如罚款、警告等。
其次,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来看,行政拘留作为
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手段,其设定权限已然在国家法律层面得到明确提及。具体来说,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等都没有直接设定行政拘留的权力。
最后,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拘留制度,单个行政拘留的最长时间为15日,而当多个行政拘留合并处罚时,其实际执行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0日。
2、另一方面,
治安拘留则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拘留情形。此类情况在实践中十分普遍且经常发生,是行政拘留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行政拘留的范围并非仅限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同样也涉及到诸如违反《道路
交通安全法》、《禁毒法》或《出入境管理法》等各类行政法律的
违法行为。只不过在此类情况下,法律通常将其称为“××行政拘留”罢了。
在治安拘留的情况下,实践中单个治安拘留的最长时间不得超出15天,而当多个治安拘留合并处罚时,最长天数亦不得超过20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
拘留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