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继承人在
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之前,是否必须以
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其是否愿意
放弃继承权这一问题,我国相关
法规给出了具体的解答。如果继承人并未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作出明确表示,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视作该继承人接受了这份
遗产继承。对于接受遗产的
受遗赠人而言,同样需要在得知遗赠事宜之日起的六十天内,以书面形式表明接受还是放弃遗产接受,如果
逾期没有任何表示,则视为自动放弃领受遗赠财产。
被继承人的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完全自主的法律举动,无需得到任何人的同意或是批准,每个人都有这种自由来决定自己是否要放弃继承权。同时,关于继承人在放弃继承权时,他需要自己对自身权益进行妥善处置,只要这个过程并不影响到社会
公共秩序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人都不能对此进行干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