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通过协议方式进行本国
离婚手续的办理,
离婚冷静期应为三十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所制定的准则,当
婚姻登记部门在收到婚姻
当事人关于
离婚申请的请示之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开始,若某一方当事人有任意变卦或意愿反悔的情况发生,那么他/她便可以向婚姻登记部门提交撤销
离婚登记申请的文件。在此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期限结束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开始,夫妻双方应当亲自前往婚姻登记部门申请颁发
离婚证。否则,将被视为主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