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愿
放弃继承权之声明的公证与否并非强制性要求,
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进行公证,同时,法律并无规定对此类事项必须予以强制裁定。即便未能通过公证程序提交相关资料,亦不会对该
放弃继承遗产的承诺或声明之有效性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此外,所有意图放弃继承权的人士皆需在遗产处理行动开始前,将此意愿明示,且须选用书面文字形式加以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