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用人单位拒绝员工提交的
辞职请求,并在员工提出辞职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后仍然未给予其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时,此类问题便构成了
劳动争议范畴。在这种情况下,该员工有权向当地劳动
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
诉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适用于我国范围内各用人单位与其雇佣者之间的以下劳动争议皆受此法约束:涉及到
确认劳动关系的争端;由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论;关于开除、解聘以及辞职、离职事宜所引发的纷争;有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待遇、福利、培训以及
劳动安全防护措施方面引发的争议;由劳动薪酬、
工伤治疗费用、经济
赔偿或
补偿金等因素引发的争议;以及那些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其它
纠纷。而以下类型的纠纷则不应被视为劳动争议:
劳动者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发放社会保险金事宜提出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所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权益之争;劳动者就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出具的
伤残等级鉴定结果或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所给出的职业病诊断鉴定意见产生的异议纠纷;关于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存在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助手、学徒之间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
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