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
家暴问题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若能够提供确切且有力的
证据,通常可以获得法庭的支持和判决,从而实现婚姻关系的解除。根据我们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处理
离婚诉讼案件中,人
民法院必须遵循调解原则,对于那些经过调解依旧无法修复情感裂痕、双方已经没有继续生活可能的情况,应该果断地做出
离婚裁决。具体来说,具有以下情景之一者,即使经过调解也无法挽回的,无需犹豫,应当被认定为满足法定离婚条件:(1)
当事人已有
重婚或与其他人共
同居住事实;(2)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发生过;(3)有长时间沉迷于赌博、吸毒不良习惯且屡教不改的表现;(4)由于情感不合已经
分居超过两年以上时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