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纠纷的法定
诉讼实效设定为三年。依据相关法律准则,向有权审判机关提出民事权益保护诉求的诉讼实效期间被设置为三年。除非法律另有限定,否则应遵循该三年时效期。然而,如果权利受损害之日起已经超出二十年,则有权审判机关将不再予以支持和保护。如果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效期,有权审判机关可在适当情况下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裁决。《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