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
拘留期设定为最长为三十七天,当检察院未
批准逮捕案犯时,便可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将其予以释放。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构在完成拘留作业后必须在三日内提交相关申请予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
逮捕。
在极少数的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可能会延长至一到四天。
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多起
犯罪行为或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则可延长至三十天。
另外,如果公安机构认为需要对已
被拘留人员实行逮捕的,他们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并等待审查批准。
同样地,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这一期限也可能会申请延长一至四天。
对于涉及流窜作案、多次
犯罪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这一请求的审批时间可延至三十天。
在此基础上,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构关于批准逮捕申请的通知书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构应该立即执行释放,并将执行结果在第一时间通知人民检察院。
若是该案件仍需进一步
调查取证,且符合相应的
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规定时,法令要求对其进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