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
分居时间长短,均不能视为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在我国境地内,共有两种
离婚途径可供采用:第一种是用协商决定来达成离婚共识,即通过双方协商,妥善解决离婚事宜,并就涉及到的
子女抚养问题以及
财产分配问题等方面达成明确的谅解备忘录,这种情形下对分居没有任何特定要求。而第二种则需要经过
诉讼程序进行裁决,
仲裁机构将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款判定是否存在基本的
离婚理由,如
夫妻感情破裂,而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达到两年仅仅是衡量离婚原因的众多条件之一,此外,法院还可以考虑以下进一步的情况作为判离婚的依据:首先是一方存在
重婚或与他人长期稳定地保持配偶关系,其次是习惯性使用
暴力行为或虐待、抛弃
家庭成员,最后包括具有潜在
社会危害性的不良嗜好,例如经常性出入各种赌场或是吸食毒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