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
医疗纠纷事件之后,首要任务便是与患者共同要求并协助医院完成
病历的复制和密封,以便于对相关
证据加以固定化;
在这个基础之上,
当事人有权直接向
医疗机构所在区域的县级人
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申请。
在人民法院接受案件并启动司法程序后,会组织原被告双方面对面对医院所提交的病历资料展开质证。
在此过程中,如医院认为确有必要,可向人民法院
递交书面申请,请求委托其所在地区负责首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然而,若任何一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均可从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的第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递交再次鉴定申请,进而委托省级医学会组织实施二次鉴定。
随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安排
开庭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决。
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裁判结果公布之后仍持保留意见者,皆有权利提起上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
医疗过失行为与
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
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