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所述,
劳动者在
试用期间如欲与其雇主
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即可。在此期间,试用期被视为包含于整个劳动
合同有效期之内。作为雇主的一方,需对雇佣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进行全面、公正的考核评估;同样地,劳动者亦有权对雇主是否满足其自身需求及期望做出考核评价。因此,试用期乃是双方相互选择、双向考核的关键时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