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可区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由于合同一方
当事人因存在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导致另一方在未完全表达真意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在此种情况下,受损方有权主张
撤销合同;其次,当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时,若善意相对人在合同得到追认前发现这一事实,也同样可行使撤销权;再次,倘若无权
代理人在没有被代理人授权的前提下,以其名义签署了合同,那么在该合同被正式追认之前,无辜的相对人同样拥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最后,在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境下,也同样可能出现行使撤销权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相对人可以催告
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
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