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业主离世之际留下了指定口头或书面语言的遗愿,决定将其名下的房产所有权的一半赠与给已故伴侣,那么在世的一方只需备齐并提交相应的
身份证明文件、
遗嘱副本、伴侣的临终证明及房地
产权属证书等资料至房地产
登记机关进行手续变更即可;然而,当未曾立下遗产嘱托时,通常情况下会依据法律规定的
继承惯例,将房产所有权均分给属于
第一顺位的
法定继承人共享。在此过程中,各法定继承人可以就房产所有权的具体归属与分配方案以及应当给予其他人均分的补偿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其后,他们需各自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文件及协议文本,共同前往公证机构完成遗嘱信托的公识,此后便可依据公证结果至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所有权变更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
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