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工伤所造成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具体评估过程大致如下:首先是
当事人提出
劳动能力鉴定的请求。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用人单位自身、工伤职工自己还是其
直系亲属都应该向所在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其次是相关机构对申请进行认真的审理。
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
工伤认定申请以后,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进行细致的审查。如果材料齐全并符合相关要求,则予以接纳或拒绝;紧接着便是组织对鉴定的实施。在抽取三至五位有关领域的专家并组成专家小组之后,由他们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针对伤者的情况出具鉴定意见;最后就是得出鉴定结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齐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后,应在60天之内给出具体的鉴定结论。而若有必要延长鉴定期的话,最长可延长为90天。这一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就会被迅速地传递到申请鉴定的各个单位及个人手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
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