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未成年人在未满某些特定年龄段前提下所签署之
合同的效力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和考量。首先,对于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群体来说,他们被认定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者,换言之,他们的
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合法
监护人代为行使。在此前提下,这类未成年人签署的合同将被判定为
无效合同。其次,已满八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群体则被划归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范畴。在此类情形下,若该少年人所
签合同经过其合法监护人的
代理或者得到合法监护人的同意甚至追认,那么该份合同便会被视为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有效合同。而当此类未成年人所签署的合同属于纯粹从合同中获取利益,以及与年龄、智力水平相符合的合同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均可被认定为有效合同。最后,对于年满十六周岁并靠自身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而言,法院通常会把他们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因此,只要这些未成年人所签署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道德,且真实反映了双方
当事人的意愿,便可以被视为有效合同。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尚未年满18岁的时候签署的合同中,有故意欺骗、威胁或者其他不诚实的表示,或者违反了相关法律或公共道德规范,那么这样的合同将会被直接宣布为无效。《
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