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农村宅基地房屋所具备的独特性质,首要任务在于锁定宅基地房屋究竟属于家庭共有的
产权状态抑或仅仅属于夫妻双方的
婚姻财产。倘若宅基地房屋被认定为家庭
共有财产时,那我们必须从源头开始——进行繁琐且精细的
分家析产工作,旨在明确出究竟哪些部分属于夫妻二人的
共同财产,这部分财产便可予以分割处理。具体来说,其操作方法及流程是这样的:首先,当夫妻二人步入婚姻殿堂完成
结婚登记手续之后,若某一方家庭为了子女的婚姻大事建设了房屋供其居住,待婚后此房屋被夫妇俩共同使用,那么在此情况下,该房屋应有男女双方参照平等原则各自享有一半产权。其次,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前自行购买并建立的房屋,倘若
结婚后双方面向共同生活,假设二人没有就此事另行作出特别的协议规定,那么此类房屋由于是单方在婚前掏腰包购得的,Cong法律角度考虑,应当视为
婚前财产,故仅能判决归属于当初拥有该
房屋所有权的那位
当事人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