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离婚之日起,无论是在何种时间段内,只要一方或双方的实际情况或是
抚养能力出现显著变动,便有权提出修改
子女抚养权的申请。然而,即便
离婚之后某一方未能履行
抚养费用的支付义务,这并不足以成为申请变更
孩子抚养权事项的有力依据。决定孩子归谁抚养的关键因素在于由哪一方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益;倘若无法通过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便可以通过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予以裁决
变更抚养权事宜。根据法律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形下,父母任意一方皆可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改变孩子的抚养现状: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身患
重大疾病或身体残疾而失去了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已经放弃了自己应尽的抚养义务,甚至实施了虐待子女的恶劣行为,或者他的存在会对与子女共
同居住所产生的环境对于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相应的损害;
3.当子女年满8周岁之时,如果愿意跟随另外一方共同生活,且该方具备抚养和教育孩子的能力;
4.确实存在其它合理的理由,这种情况需要进一步加以说明和论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