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出
起诉要求
离婚的特殊流程,我们将针对以下几个关键步骤进行详述和解释:
首先,确认相应的
执法机关——即具体的
管辖法院。
通常而言,倘若
当事人夫妇双方均未遭受任何法定的人身自由限制,那么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即原告应当在被告
户籍所在地区域的法院提起
诉讼;
而若被告因长期居所原因而未能与
户籍地址相符,此时应将诉讼提交至其常住地域的法院受理处理。
其次,我们需要筹备两个部分的诉讼资料:
其一为详尽的诉讼申请书;
其二则包括个人
身份信息证明、两人之间的
结婚证书或合法
婚姻登记文件、户口簿
复印件以及涉及子女信息的相关出生证明,同时还需要收集与诉讼需求相对应的相关
证据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撰写诉讼申请书时无需太过繁复,只需用简洁明了的语言清楚陈述所有问题即可。
至于证据方面,则要根据不同的
诉讼请求进行提交,例如若诉讼请求包含了
财产分割事宜,就要确保提供充分的房屋确实存在并具备相应的市场价值的证据。
最后,我们要将上述准备好的所有诉讼资料提交至具有
管辖权的法院
立案庭,完成立案申请。
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将会对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如认定符合
立案标准,便会为案件发放立案通知;
在该情况下,立案之日起的1-2个礼拜内,案件将被传送至相应的审判庭或快
速裁决庭,并(由具体的执法官)进行审理操作。
在经过深入调查和法庭审理后,执法官将做出最终的裁判决定。
若愿意接受调解,将签发《
民事调解书》作为结案文件;
如申请
撤诉或者由于法律规定必须转送到其他法院管辖,执法官将下发《民事
裁定书》予以回应;
对于无法达成调解并且原告坚决不应撤诉的起诉行为,执法官将依法作出《
民事判决书》予以公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