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需向法院提交以下必备材料:
1.原告本人
身份证件正本用以核实
身份信息并完成审核后,将迅即将其发还给原告本人;
2.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相关证件,如
结婚证书以及由
婚姻登记部门开具的
婚姻状况证明等文件;
3.关于
夫妻共同财产状况的详细记录,通常只需提交财产清单进行说明,但在正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
当事人有需求也是可以随时提供详细财产资料的;
4.若涉案婚姻涉及到未成年子女
抚养问题,那么当事人还须准备子女出生证明及家庭户籍簿以备调查之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