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自然人
借贷利息不应超出20%的标准。而所谓“两分半”利息,通常意味月利率为2.5%,即换算成年利率达到30%之高。若
借款合同中明确借贷双方所约定的利率范围落在了24%-36%之间,那么超出24%这一上限的利息部分,将被视为自然
债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借贷人已经履行了这部分利息的支付义务,那么这就可以理解为他们自觉自愿的行为,并因此无法申请利息退还。然而,如果借贷人还没有支付这部分利息,而且试图要求
借款人支付的话,这种诉求将会被驳回。《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