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买卖合同中,作为卖方又被称为
出卖人的责任内容中,关键的几个义务如下:首先,应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此为出卖人需承担的首要责任,也是构成买卖协议主要意图的核心要素;其次,标的物的交付出售方式是多样的,既可以进行实质性的交付,也可以通过非实质性交付的方式完成,具体包括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转移许可,以及占有设定、简易交付三种形式。此外,还有一项重要职责便是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买方在达成购买意向前,最为期待的就是能顺利取得商品的所有权。因此,出卖人为确保交易进程顺利和满足
消费者需求,必须承担将标的物的所有权移交给买家的另一项重大义务。而这一环节正是区分买卖合同与其它涉及财产转移占有类合同之间差异性的根本标志之一。最后,出卖人还需要对其转让的所有财产,无论是权利瑕疵还是物质瑕疵都负有
保证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
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
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