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十六岁之自然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至于年满十四岁但未满十六岁者,若触犯故意杀人罪或
故意伤害他人并致其重伤乃至死亡等罪行、实施强奸行为、实施
抢劫犯罪以及参与贩卖毒品活动、实施
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关罪行,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年满十四周岁但尚未达到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后理当从轻或减轻惩罚。
至于已经年满十二岁而不满十四岁的青少年,如果在犯罪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
人死亡或者采用极其残忍的手段使人遭受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者,其行为严重且恶劣的,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